上交所REITs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及相关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挂牌及存续期管理等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基金产品及资产支持证券。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份 额在本所上市交易、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