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年【】月【】日【】号文《关于【准予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招募说明书中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其中项目公司是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园区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行业相关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产业规划、园区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等),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发售和定价方式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有一定差异。传统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的单位基金的初始认购价格一般为人民币1元。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由于需要以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单位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需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网下投资者询价情况最终确定,故单位基金份额的最终认购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情况,以及基金份额询价情况而有所不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年为本基金的存续期。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终止运作进入清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 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4.原始权益人: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投”)。
5.财务顾问:指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如需)或受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6.外部管理机构:指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为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机构,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武汉光谷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资产”)。
7.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8.首次发售:本基金依法进行首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上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唯一持有人,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1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12.存续期、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基金合同: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基金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账户监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及监管银行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账户监管协议》及对该账户监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0.询价公告: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9.战略配售: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30.战略投资者: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31.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32.关联方:本基金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基金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3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同一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产品,同类型产品是指投资对象与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5)由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自然人;
2)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进行倾斜的自然人。
33.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或者其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传统基 金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事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基金层面: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借入款项、聘请外部管理机构等;
(2)资产支持证券层面:专项计划购买、出售项目公司股权;
(3)项目公司层面: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与出售、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及管理阶段存在的购买、销售等行为。
其中,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应当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五十条的要求,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计算。
关联交易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6.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37.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3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3.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44.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基金交易、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基金资产总值或基金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52.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净资产: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56.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指在基金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权益登记日:指登记享有分红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日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59.扩募: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经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启动新一轮基金份额募集及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具体扩募安排根据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
60.《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编制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预测期”)的基金模拟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对上述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模拟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审核报告。
61.《法律意见书》:指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坤律所”)出具的《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本基金存续期内可能购入的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计划管理人设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次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3.计划管理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担任计划管理人的中金公司,或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计划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4.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专项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任何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于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持有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系专项计划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5.计划托管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担任计划托管人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简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计划托管人的继任机构。为免疑义,计划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同一法人主体。
6.《专项 计划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7.《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8.《计划说明书》:系指计划管理人制作的《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9.资产管理合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10.《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计划托管人签署的《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股东、项目公司签署的关于项目公司股东向专项计划转让其持有的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2.《股东借款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签署的《股东借款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3.《增资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4.专项计划文件: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借款协议》和《增资协议》。为免疑义,专项计划文件不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15.专项计划资产:指《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属于专项计划所有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16.专项计划利益: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17.专项计划资金: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18.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托管账户: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计划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回收款、接收和划付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款项、进行合格投资、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19.专项计划设立日:指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
20.专项计划终止日:指《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的事项发生之日。
21.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22.交割日: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自该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即成为目标股权的所有权人,即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目标股权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3.交割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前一日,在交割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截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日终的项目公司净资产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4.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指在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成为专项计划的唯一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议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直接作出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书面决议。
25.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指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专项计划的,由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基础资产还包括专项计划进行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26.基础资产追加投资:系指专项计划受让取得基础资产后对基础资产进行的追加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股东借款、进行增资(如涉及)等,具体以《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为准。
27.股东借款: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根据《股东借款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发放的借款。
28.处分:指专项计划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项目公司各项投资的处分或项目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权益进行处分。在发生处分的情况下,专项计划应当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进行处分分配。
29.普通分配:指在处分分配及清算分配外,以回收款等为资金来源的分配。
30.处分分配:指在单项或多项资产处分完成后基于处分取得的收入、回收款等专项计划资产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31.清算分配:系指基于清算后剩余的专项计划资产取得的收入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32.回收款:系指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支付的股东借款本息、利润分配等款项和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本金、投资收益。
33.合格投资:指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向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完成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后,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进行的以 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
34.前期费用:指专项计划设立前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评估的初始评估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报酬、发行承销费(如有)。
35.专项计划费用:指计划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和政府收费、证券登记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专项计划审计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割审计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银行询证费、认购资金的验资费、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见证费和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理人为行使或履行项目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及义务的费用、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转让之目的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为免疑义,前期费用均不属于专项计划费用。为专项计划的设立而发生的前期费用,不由专项计划承担。
36.执行费用:指因专项计划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三、基础设施项目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础设施 项目:指基金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为免疑义,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的目标基础设施项目为通过“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公司: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目标项目公司系指武汉光谷软件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科技”)。
3.目标股权:指原始权益人直接持有的目标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4.项目公司股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5.项目公司股东债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全部及/或任何债权。
6.项目公司特定债务:系指项目公司与湖北科投于2022年5月11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项下应当由项目公司向湖北科投偿还的债务,具体金额以实际偿还日应付本金、利息(如有)为准。
7.监管银行:指根据《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受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委任为项目公司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监管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或根据《账户监管协议》任命的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8.基础设施资产:指基础设施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指以下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的(1)1.1期A1、A2、A3、A4、A5、B、C栋(即光谷软件园A1-A7栋);(2)商界2栋(即光谷软 件园C6栋);(3)4.1期A3栋(即光谷软件园E3栋)和(4)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2栋的1至2层、7至27层(即互联网+项目)。
9.备考财务报表:指截至特定基准日,体现项目公司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的模拟财务报表。本基金首次发售时,为上会出具的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3)第2647号”的《武汉光谷软件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0.模拟净资产表:指截至特定基准日,体现项目公司净资产情况的模拟净资产表。
本基金首次发售时,上会出具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基于若干假设的项目公司模拟净资产表审计报告。
11.初始评估报告:指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针对基础设施资产出具的《估价报告》。
12.初始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以该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针对基础设施资产出具的初始评估报告。
13.监管账户/监督账户:指项目公司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主要用于收取《股东借款协议》项下发放的股东借款、专项计划增资款(如涉及)、归集项目公司现金资产、收取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包括项目公司因持有基础设施资产而取得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广告收入、车位收入等及基础设施资产的租户、转租人、被许可人及受让人应支付的其它款项与费用,及其他合法经营业务而产生的收入)、收取外部借款(如有)、收取处分收入(如有),支付《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向项目公司基本账户拨付项目公司运营资金及应退押金所需要的支出款项、支付《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运营管理费、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和利息、向 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进行合格投资等。
14.基本账户:指项目公司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支付项目公司运营资金及应退押金、收取项目公司监管账户拨付的资金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款项(为免疑义,所谓“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款项”,具体是指因退税、账户结息等必须由基本账户直接收款的款项,如收到此类款项,项目公司不得随意动用,应及时向项目公司监管账户调拨该等款项),并向监管账户划付剩余留存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除前述资金外,原则上基本账户不得作为任何资金的收款账户。
15.《增资划转协议》:指湖北科投与项目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科投(2022)投字TZ第(3)号”的《增资划转协议》。
16.增资划转日:指《增资划转协议》项下双方确定的完成基础设施资产及其他资产实际交付以及相关业务合同、关联员工、关联债权债务项下权利义务转移之日,即2022年5月12日。
17.《委托管理协议》:指针对增资划转日起至基础设施基金项下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前一日的过渡期内的委托管理事项,由湖北科投、项目公司与光谷资产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
18.《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指项目公司与光谷资产签署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其他定义
1.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11月19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包括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2.《业务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13.《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6.工作日或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7.元:指人民币元。
18.尽职调查基准日:指2022年12月31日。
19.报告期:指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