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发行稿)
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23]2675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消费类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将优先投资于以上海兴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拥有或推荐的消费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五)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六)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七)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九)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十)本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年限较长,运营情况受消费趋势、城市规划调整、运营管理能力等影响较大,未来该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导致实际现金流出现波动,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可能。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四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风险提示
(一)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特定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会计政策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基金净值可能发生波动,从而引起基金价格出现波动。同时,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能因为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而面临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2、基金解禁风险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此外,基金份额还可能根据《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其他规则、监管规定等产生限售,基金份额限售到期时将面临集中解禁。届时,若投资者在限售期届满时集中卖出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一定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而且,基础设施基金目前尚在试点阶段,整个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人培育均处于发展初期,可能由此导致交易不活跃,从而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4、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5、税收政策调整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鉴于基础设施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相关政策可能导致项目公司投资性房 地产所得税计税基础发生变动进而导致投资者投资收益变动。
6、发售失败风险
本基金存在因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公开发售数量的70%等基金募集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发售失败的风险。如发售失败,管理人将在募集文件约定期限内退回投资者的认购款及认购款的募集期利息。
7、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相关交易风险
(1)购买项目公司股权之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按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情形主要包括:因违约方的持续违约行为导致《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不可能或没有意义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若标的股权的最终转让价款低于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股权评估价值,则《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若发生《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且相关方解除《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本基金将无法完成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存在交易失败的风险。
(2)本基金整体架构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条款设置可能存在瑕疵,使得本基金的成立和存续面临法律和税务风险。
8、管理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结构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为复杂,在存续过程中,依赖于基金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的 运营及管理,相关机构人员可能因知识、经验、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限制,影响其对信息的处理以及对经济形势的判断,未能做出最佳管理决策或实施最佳策略,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
10、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参与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11、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还将管理其他与本基金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本基金的关联方可能与本基金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12、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 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3、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不超过20%。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 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1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所在行业情况、市场情绪及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此外,本基金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15、新种类基金的投资风险和创新风险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国证监会新设的基金种类,可能因而难以准确评价该业务的前景。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财务资料未必一定能反映本基金日后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不能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能够产生足够收益。另一方面,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创新产品,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等尚存完善空间,如本基金存续期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1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各项风险因素
1、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的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
2、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资产分配等事项均依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互相沟通和配合,一旦出现协调失误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违约事项,将导致专项计划账户管理出现风险,进而影响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尽责履约风险
专项计划的正常运行依赖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参与主体的尽责服务,存在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当上述机构未能尽责履约,或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可能会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有关约定的情形,资产支持证券管 理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证券交易所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采取暂停和终止转让服务等处理措施,从而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风险。
5、法律与政策环境改变的风险
专项计划运作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等尚存完善空间,如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对专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专项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
(三)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1、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消费基础设施行业中的购物中心,易受行业消费趋势及偏好、人口状况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行业消费趋势及偏好方面,购物中心经营的主要是个性化商品,需随消费者的偏好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购物中心的定位和商品品牌组合,能否准确迎合消费者的偏好,存在不确定性;人口方面,购物中心依赖较大的客流量、周边商圈人气等因素;经济发展方面,购物中心受经济景气的影响十分明显,在经济衰退期内,消费者往往减少购物消费;在经济增长期内,消费者的购物消费能力较强,如果本基础设施项目所在的长沙市出现经济增速减缓、居民收入水平或购买力下降、或预期经济前景不确定等情形,都将对基础设施项目收入和本基金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运营风险
本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本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1)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相关风险
1)基础设施项目收益大部分来源于租金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物业管理费收入及推广费收入等,若与此等收入相关的影响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或将会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此等影响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无法按时交纳租金、承租方违约、承租方续约但减少租赁面积、承租方不续约的情况下招商情况不及预期等。
2)基础设施项目在2024年-2026年到期的租约面积占比分别为23.0%、5.5%及9.8%。若该等近些年将到期的租约未获续期或未获替代,将使基础设施项目面临空置率提升的风险,进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及推广费收入等。
3)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租户采用营业额抽成或固定租金与抽成租金二者取高的方式计算租金,该等租金收入与租户的营业额息息相关。此外,租户的经营情况亦关系到其续约及租金承受能力,若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体客流量、租户的营业额表现较差,将影响租户的履约能力、续约意愿及部分与租户营业额强相关的租金收入,进而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2)周边同类购物中心项目入市加剧竞争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不及预期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为长沙览秀城项目,位于长沙市湘江新区梅溪湖商圈内,同一商圈乃至湘江新区、长沙市范围内的其他购物中心项目与本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在招商及客流方面存在竞争。例如2023年及2024年,长沙览秀城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陆续投入运营,具体而言,2023年,华润欢乐颂Outlets(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336号,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距基础设施项目直线距离约1公里)已于8月份投入运营;2024年,梅溪湖招商花园城(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菊路与梧桐路交汇处,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距基础设施项目直线距离约4公里)将投入运营。以上两项目同长沙览秀城的商业定位、目标客群存在一定差异,经分析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影响有限,但仍不排除该等市场竞争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和收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可供分配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3)运营支出及相关税费增长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及运营管理机构将尽力在满足租户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开支。尽管如此,依然可能出现运营开支的增长速度超过项目运营收入增长的情况,从而导致项目净现金流的减少,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或间接税务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基础设施项目税项及其他法定支出的增加;
2)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导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需承担的成本增加;
3)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保养成本及资本性支出的增加;
4)保险费用上涨,或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开支增加;
5)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的支出增长。
项目公司在经营及分配的过程中涉及多种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项目公司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如相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或者税务部门未来向项目公司征收任何增加的税负,基金收益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4)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将聘请运营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可能存在下述管理风险:
1)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对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机制及考核安排,但本基金的表现也仍部分取决于运营管理机构及外聘的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等。
2)本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为金茂商业,运营管理机构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的业务可能与为本基金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利益冲突关系,使本基金存在一定的运营管理风险。
3)本基金存续期间,存在运营管理机构被解聘的可能性,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
(5)借款及现金周转相关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可通过对外借款获取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或其他项目收购等。在对外借款环节,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项目公司在对外借款时,可能未必能以商业优惠条款取得融资,亦可能在借款及时性方面存在障碍。
2)项目公司对外借款会增加本基金承担的与一般债务融资有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不足以偿还债务及利息的风险、借款利率上升的风险、借款能力未能按预计维持在理想水平等。
3)本基金的日常运营及维修改造需要的经常性或资本性开支,可能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6)投资目标不达预期的风险
1)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目标,是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虽然已制定明确的投资计划及具体的实施策略,但无法保证可以成功推行此计划策略,也无法保证可以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行。因此,基金的投资目标存在无法在预期时间内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
2)本基金谋求稳定的现金流, 而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取决于净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具体确定逻辑及调整受会计准则的影响。如将来出现会计准则变更,本基金、专项计划、项目公司所控制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会计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相应的将影响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
(7)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净利润持续为负的风险
根据长沙览秀城的备考财务数据,项目2020年至2022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为-1,817.27万元,-1,661.77万元及-1,626.90万元,连续净利润值为负主要系折旧摊销较大,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营业收入较低所致。虽然随着项目的经营好转,2023年上半年已经实现610.86万元的净利润,但受市场环境等因素波动影响,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净利润仍有可能出现为负的情况,从而对本基金可供分配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3、不动产价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将定期公布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以收益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收益法估值基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等多项假设,部分假设较小幅度的偏差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由于现金流和收入预测普遍不考虑突发因素或不可抗力带来的收入下降,在未来持续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在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宏观经济低迷、运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下跌的风险。
4、资产维护及资本性支出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为消费基础设施,自长沙览秀城2016年开业以来,已持续运营近7年。未来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设施设备可能需要更换、维修,以保持设施品质与市场竞争力。该等维修或资本性支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本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适用的建筑标准可能变得更为严格,或因为市场环境变化、物业老化等因素,需要进行额外的物业改造支出。如未来实际开支数超出资产评估时预测的额度,届时发生超出预期的相关维护及资本性支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5、现金流预测(运营收入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进行合理预测,正常情况下影响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的因素主要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净额,运营收入净额影响因素包括消费基础设施行业发展和运营管理机构运营能力;消费基础设施行业受宏观经济、居民消费水平及消费意愿等因素影响。此外,现金流预测基于对固租、抽成及代销联营等现金收入和运营服务费及维护成本等现金支出的假设,由于影响收入和支出的因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或存在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因此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最终获得分配偏差的风险。
6、可租赁面积变动的风险
本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消费基础设施行业中的购物中心。为了提升项目客流量、租赁坪效或租金单价,进而提升项目经营业绩,购物中心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对部分区域进行调整升级,以优化商铺空间格局、动线设计或业态分布。此外,购物中心项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单个商铺或其周边区域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础设施项目如发生上述涉及调整升级的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可租赁面积发生变化。若基础设施项目由于调整升级导致可租赁面积下降, 且租金单价未能得到提升,可能导致租金收入下降,进而对本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7、潜在利益冲突风险
(1)与外部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本基金聘任的外部管理机构可能同时担任其他方的消费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亦可能在为本基金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同类型资产行使管理职能,此外,本基金存续期间也可能收购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和/或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从而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2)与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类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管理其他同样投资于消费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尽管本基金与该等基金为完全独立的基金、彼此不发生相互交易且投资策略可能存在差异,但受同一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管理,同时底层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同质性,理论上存在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定位、拟收购项目、投资机会、招商等方面竞争和冲突)的风险。
8、关联交易风险
近三年及一期,长沙览秀城项目存在1个关联方租户长沙金茂梅溪湖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2023年1-6月长沙览秀城项目现金流来源于关联方收入的金额为146.0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53%。此外,项目公司存在从相关关联方采购相关设施设备或服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如项目公司的关联方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和茂同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建筑装修服务。本基金运作期间,上 述关联交易或可能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一定风险。
9、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部分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鉴于此,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基础设施项目部分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受让方)已与原始权益人(作为转让方)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如基金存续期间因租赁合同未备案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损失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全部损失。通过上述约定,由原始权益人全额承担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带来的潜在处罚风险,避免项目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而使得基金财产受损的情况。
10、基础设施项目部分区域调整升级的相关风险
为了持续优化长沙览秀城商铺空间格局,提振租金收益,提升基础设施项目整体竞争力,项目公司预计未来将投入一定资本性支出以完成部分区域的调整升级。
在调整升级 过程中,部分区域无法对外经营,可能影响该区域周边的通行便利性及客流量,对周边商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且可能出现未来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资本支出超出预期的情况、调整升级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实际完成以后的招租情况无法达到预期水平等情况,从而导致改造投资的收益目标无法达成,将对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外部借款的偿还能力,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和可供分配金额均造成不利影响。
11、基础设施项目租售比及保底租金(固定租金)波动的风险
近三年及一期基础设施项目的保底租金收入(即业务统计中的固定租金收入,其实际包含固定租金收费模式下收取的收入以及固租与抽成两者取孰高模式下约定的固定收入部分)分别为2,678.09万元、3,540.28万元、2,688.08万元及2,221.74万元,报告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波动主要原因系2020年、2022年长沙览秀城对租户出台了租金减免政策,2020年和2022年分别减免租金(不含税口径)570.62万元及1,497.85万元(含1,482.90万元固定租金和14.95万元抽成租金),项目租售比分别为9.75%、10.13%、8.31%及9.04%,2023年上半年租售比有所下降是因为租金提升的同时销售额提升速度更快。还原租金减免的影响后,近三年及一期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租金收入(保底租金收入)分别为3,248.71万元、3,540.28万元、4,170.97万元及2,221.74万元,呈逐年平稳增长的趋势,符合行业特点,租售比分别为11.02%、10.13%、10.57%及9.04%,租售比较为稳定。若本基金存续期间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则基础设施项目的租售比、固定租金收入(保底租金收入)未来还会存在波动的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12、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的转让限制风险
2012年6月,长沙金茂梅溪湖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长沙金茂梅溪湖国际广场项目建设用地(即I-29地块),相关方签署了《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商业综合体(I-29)地块开发建设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先导2012036号),约定“自持酒店及购物中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9万平方米(计容面积),自持物业未经先导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对外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
根据《基金合同》的资产出售及处置策略,如确认基金存续期届满将进入清算期或按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进行基金资产处置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积极寻求综合实力强、报价高的交易对手方,在平衡资产对价、交割速度、付款方案等多个因素后,在清算期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处置期内完成资产处置。虽然上述限制条件在本基金申请注册过程中已经获得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湘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让限制解除同意,项目转让限制已经完全解除,未来资产转让行为将不再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转让限制条款影响,但未来进行基金资产处置时不排除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其他转让限制的风险。
13、基础设施项目处置价格及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本基金处置基础设施项目时,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或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可能导致处置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损失风险。本基金存续期为30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 清算期;进入清算期后,本基金面临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问题。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可能面临清算期内无法及时完成处置,需要延长清算期的风险。
14、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面临资产估值重估的风险。诸如市场不景气、出租率不足等因素,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产生影响。本基金已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但仍存在如下风险:
(1)评估过程根据多项因素进行,并依据一定的预测及假设。该等分析虽方便投资者评估基础设施项目的长远回报及资产估值,然而无法保证上述评估所依据的预测及假设一定准确或可靠。
(2)基础设施项目每年进行1次评估,可能未能及时体现出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的最新变化,未能充分考虑影响资产价格的新因素。相关评估结果存在滞后性及波动性,评估结果或不能及时的、准确的体现出其公允价值。此外,基础设施项目的任何估值,都无法保证本基金目前或将来可以以该价格变现基础设施项目,而真正的变现价格可能低于评估价格,也可能低于基金的购入价格。评估报告受到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部分资料,应充分关注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15、财务风险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本基金可对外借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维修改造、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等,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在本基金运作期内,受业绩水平及外部融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可能无法取得充足的借款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维护改造及基础设施项目收购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特别地,基金运作期内,基金合并报表层面对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拟采用成本法计量,基金净资产将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折旧摊销而逐年递减,从而对基金对外借款的金额上限形成制约。
16、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
本基金在专项计划层面设置了股东借款: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其中部分股东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有利于优化项目公司资本结构。但该结构存在以下风险:
(1)如未来关于股东借款利息的税前抵扣政策发生变动,或资本市场利率下行使股东借款利息的税前抵扣额低于预期,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提高,使本基金可供分配现金流不达预期,导致现金流波动风险。
(2)如未来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上限的政策或法规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公司可能不能按照《项目公司借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和利息,使本基金现金流分配不达预期,带来现金流波动风险。
17、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件。基础设施项目电梯维护等维修及保养服务涉及重型机械的操作,因此可能会面临若干事故风险。此类事件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损害或破坏、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法律责任。
此外,如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策、法律变更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可能受到影响,严重时可能发生资产灭失的情形,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8、租赁合同换签风险
标的资产长沙金茂览秀城重组至新设项目公司长沙秀茂时采用的方法为资产收购,根据长沙深茂、国广置业与项目公司长沙秀茂签署的相关资产重组协议,自2023年9月1日起,标的资产以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所产生的收益归项目公司长沙秀茂享有,因此标的资产下底层租户的租赁合同需要从资产原持有方长沙深茂及国广置业换签至长沙秀茂。标的资产运管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合同的换签工作,截至2023年10月初,已完成换签租户95家,占总租户数量比重近60%。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上海兴秀茂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于专项计划设立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合同变更协议签署,并自2023年9月1日起将收到的相应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租赁保证金及其他款项支付至指定的项目公司账户。考虑涉及的租户数量众多,完成换签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19、基础设施项目LED屏广告位设置许可过期风险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就外墙LED屏广告位设置事项颁发《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许可编号:广2019许可01539),审查同意依照下列内容设置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岳麓区梅溪湖路与连湘路交汇处金茂览秀城,规格数量:45.5M*12M 1块,形式:电子显示屏,许可期限: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根据法律意见书,2023年7月27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接到长沙市全市户外广告工作专项调度会议的指示,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暂停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LED电子显示屏的审批,特殊情况需一事一议审批。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上述外墙LED屏广告位未取得新颁发的《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述情况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受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能面临罚款风险。
20、承租方优先购买权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处置产生限制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部分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方享有租赁物业的优先购买权。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及金茂商业正在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沟通以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的方式,终止/放弃相关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
就优先购买权条款等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产生限制的条款(“处置限制条款”),该等处置限制条款的行权对象仅为租户承租的商铺而非基础设施项目整体物业,且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及运营管理机构正在持续与主力租户积极沟通,争取该等租户以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出具书面说明等方式,终止/放弃/明确不行使相关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该等租户未同意终止/放弃/明确不行使相关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则可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产生限制的风险。
21、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运营可持续性及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2年8月15日,较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剩余使用年限为29.2年,剩余期限较长。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区可能发生城市用地规划、商业规划、消费基础设施政策等的调整,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周边的商圈环境发生变化,影响租户和消费者需求,进而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购物平台的便利性、灵活性使线下零售行业面临持续可替代性的挑战。电商平台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个性化推荐等技术手段,对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和变化的消费理念有更快的响应能力,并提供更个性化的消 费体验。而线下零售行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来适应市场变化和调整经营策略,这使得具备一定优势的电商在市场竞争中对线下零售行业经营形成了多方面的冲击。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模式、营销体系等核心竞争力迭代升级的响应速度将持续影响其竞争力,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未与时并进,将可能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基础设施项目剩余运营期限较长将对运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带来较大挑战,若未来城市规划调整、消费趋势变化、运营管理能力下降等,将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收入和本基金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绪言
《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关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关于优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发行交易机制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试行)》(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与主体有关的定义
1、基金/本基金:系指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系指根据《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担任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合同任命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系指根据《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基金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4、原始权益人/转让方/上海兴秀茂:系指上海兴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5、项目公司/长沙秀茂:系指长沙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受让方/中信证券: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专项计划管理人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计划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7、财务顾问: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中信证券或其继任主体
8、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9、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系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担任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0、一般户监管银行/基本户监管银行/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系指根据《一般户监管协议》及《基本户监管协议》担任一般户监管银行及基本户监管银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一般户监管银行/基本户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1、特殊目的载体:指由本基金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法律实体,本基金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在本基金中,特殊目的载体系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公司的单称或统称。
12、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金茂商业:系指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运营管理的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外部管理机构的继任机构。
13、法律顾问:系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14、审计机构/可供分配金额报告审核机构/会计师:系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评估机构:系指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6、投资人/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7、个人投资者:系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系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系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网下投资者:系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1、战略投资者:系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通过战略配售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投资者。
22、战略配售:系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23、公众投资者:系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销售机构:系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本基金或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文件
2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系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 改或补充。
27、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署的《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系指《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2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指《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对该资料概要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0、基金份额询价公告:系指《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1、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系指《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2、上市交易公告书:系指《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3、《认购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4、《计划说明书》:系指计划管理人制作的《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35、《标准条款》/标准条款:系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根据《计划说明书》和《认购协议》的约定,《标准条款》将视为《认购协议》的一部分。
36、《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系指计 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签署的《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7、《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指上海兴秀茂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项目公司就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的《关于长沙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38、《借款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项目公司就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出借资金事宜签署的《长沙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39、《增资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项目公司就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增资事宜签署的《长沙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0、《一般户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项目公司、一般户监管银行就一般户签署的《长沙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户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41、《基本户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项目公司与基本户监管银行就基本户签署的《长沙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户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42、《项目公司监管协议》:系指《一般户监管协议》和《基本户监管协议》的单称或统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43、《净回收资金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原始权益人、净回收资金监管银行就净回收资金专户签署的《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净回收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 改或补充。
44、《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系指项目公司与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及外部管理机构就委托外部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运营管理事宜签订的《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长沙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三)与基金相关的定义
45、封闭式基金:系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因扩募导致基金份额总额变更的情况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46、基金合同当事人:系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转托管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48、场内:系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49、场外:系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50、基金登记业务/登记业务: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51、登记结算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下。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下。
53、场内证券账户:系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
54、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基金账户:系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5、基金交易账户:系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6、认购:系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系统内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指基金购买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其他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6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系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62、基金份额净值:系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系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系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与资产相关的定义
65、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指本基金以基金资产投资的,依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信证券-金茂购物中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66、标的股权:系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
67、标的债权:系指相应(i)《借款协议》项下的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ii)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 计划)直接或间接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其他债权(如有)的统称。
68、基础设施项目/标的资产/长沙览秀城/长沙金茂览秀城:系指由原始权益人通过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而依法享有标的资产权益的基础设施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2、13、15栋-201、-101、101、118、119、201、301、402,具体项目资产范围包括前述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对附属于前述资产的共有部位或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权益,对应《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5270号、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5271号、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5272号、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5284号、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5280号、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5273号、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5274号、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24920号。
69、运营收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1:指项目公司运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所有收入(不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固定租金、抽成租金或取高租金方式获取的收入等、代销联营业务收入、因合作经营而收取的合作经营净额等差额收入、项目线上商城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车场车位经营收入、推广相关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位收入、商户固定推广费收入、仓库租金、场地管理收入、展览门票收入、展览相关销售收入净额、媒体宣传收入等)、POS机使用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第三方机构因临时租用基础设施项目场地而产生的所有收入、其他多种经营收入、商户罚款、运营相关政府补贴、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及其他因基础设施项目的合法运营、管理 以及其他合法经营业务而产生的收入,前述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
为免疑义,运营收入不包括:(1)所有直接向租户收取的代扣代缴税费;(2)保险理赔所得;(3)代缴的水电能源费;(4)所有处置及出售物业、资产的收益;(5)押金及其他需要退回的保证金;(6)运营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冲抵租金收入或其他运营收入的除外,如有);(7)利息;(8)水电气销售收入;(9)其他与标的资产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的收入;(10)因建筑物本身而获取的政府补贴、奖励或税收返还。
70、运营支出:指项目公司为运营基础设施项目而承担的运营和管理支出、税收和费用(不含税),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改造费、保险费、水电气及其他公用事业费用、运营管理费、代销联营成本、诉讼费、法律服务费、咨询顾问费、审计服务费等其他行政费用、银行手续费(不包括银行、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行政罚款、其他因基础设施项目的合法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经营业务而产生的支出,以及按照项目公司支出审批流程批准的其他合理的费用(不包括银行、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
71、运营服务费:指运营管理机构依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包括基础管理费,以及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有权取得的激励管理费。
72、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系指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具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涉及的各账户的定义
73、托管账户:系指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账户。
74、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系指计划管理人开立的专用于认购期间接收、存放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75、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系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向项目公司出借资金及划付增资款、进行合格投资、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接收回收款等,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76、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监管账户:系指项目公司基本户和项目公司一般户的合称。
77、项目公司基本户/基本户:系指项目公司在基本户开户行开立且按照《基本户监管协议》进行管理的,专门用于根据基金管理人审批同意的月度资金计划接收项目公司一般户划款及对外支付项目日常运营服务费支出、公共事业费支出、代销联营成本支出、税费支出、资本性支出、行政费用支出及保证金退款、代收代付款付款、备用金借款、暂收款、代收代付退款支出,以及用于合格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具体以《基本户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78、项目公司一般户/一般户:系指项目公司根据《一般户监管协议》在一般户开户行开立且按照《一般户监管协议》进行管理的,专门用于实时接收基础设施项目底层现金流入、股东借款、外 部借款、增资款、项目公司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向股东(包括间接股东)支付股东借款本金、利息和股东分红(如有)、支付外部借款本息(如有)、对外支付合格投资资金等相关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并向项目公司基本户划付项目公司支出(包括运营服务费支出、公共事业费支出、代销联营成本支出、税费支出、资本性支出、行政费用支出及保证金退款、代收代付款付款、备用金借款、暂收款退款支出、合格投资支出等)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具体以《一般户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日期、期间的定义
7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80、基金合同初始生效日:指以初始发售募集资金投资首个基础设施项目时,基金合同按照约定首次成立并生效之日。
81、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变更生效日:指扩募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相应基础设施项目时,基金合同按照约定相应变更并生效之日。
8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83、基金募集期:系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85、交割日:系指标的股权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86、专项计划设立日:系指专项计划认购资金总额已达到《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所约定的目标募集规模,并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计划管理人公告专项计划设立的当日。
87、还本付息日:系指项目公司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应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偿还债权的当期应付本金及利息等款项从一般户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最迟应不晚于每个普通分配兑付日前第10个工作日,具体以计划管理人通知为准。
88、股利分配日(如有):指项目公司向其股东支付与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等款项从一般户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最迟应不晚于每个普通分配兑付日前第9个工作日,具体以计划管理人通知为准。
(七)其他定义
89、法律法规:系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0、《基金法》: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1、《销售办法》:系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2、《信息披露办法》:系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3、《运作办法》:系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4、《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系指《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5、《管理规定》:系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6、《业务办法》: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7、业务规则:系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发布的适用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细则、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98、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管理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99、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1、上交所: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0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4、中国结算: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5、上海结算: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6、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7、不可抗力:系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8、元:系指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