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重要提示
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xx年xx月xx日证监许可xxxx[xxxx]号《关于准予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情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 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基金份额或申报预受要约的,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则办理。本基金运作期间发生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资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交易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资产运营情况、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清洁能源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及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其中,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作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发售失败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缺失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变压器共用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处置价格波动及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估值与公允价值有偏差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下跌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借款相关风险、沉淀资金分配相关风险、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重要风险提示
一、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
(一)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特定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基金净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波动,从而引起基金价格出现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泥石流、极端天气)后现金流受到影响进而导致基金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同 时,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能因为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而面临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2.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由此产生流动性风险;同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触发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收益分配等情形)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而且,基础设施基金目前尚在试点阶段,整个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人培育均处于发展初期,可能由此导致交易不活跃,从而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此外,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交所场内交易,在份额转托管完成前,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的风险;在本基金开通上交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前,或销售机构未开通基金通业务的,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在基金通平台转让的风险。
(二)作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
1.集中度风险
通常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但本基金在设立后初期 将集中投资单一资产支持证券,间接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存续期内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基金将具有较高的集中度风险。
2.新种类基金不达预期风险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国证监会新设的基金种类,因此可用以判断其表现的历史业绩的数据较少,可能因而难以准确评价该业务的前景。基金管理人过往的财务资料或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业绩未必一定能反映本基金日后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不能保证投资人将能成功地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获得足够收益。
3.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清洁能源类基础设施项目。本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还将管理其他与本基金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基金。尽管本基金与该等基金为完全独立的基金、彼此不发生相互交易且投资策略不同,但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时底层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同质性,理论上存在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定位、拟收购项目、投资机会等方面的竞争和冲突)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原始权益人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是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旗下电力投资领域的骨干企业,主要从事电力生产及销售、项目投资等基础设施业务。当本基金通过扩募方式收购其他清洁能源类基础设施项目时,本基金可能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存在竞争,从而有一定的利益冲突风险,也可能收购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从而存在发生关联交易的风险。
并且,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统筹机构 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及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四川松林河流域开发有限公司(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松林河公司”)执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电力营销工作,在履职过程中,运营管理统筹机构和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持有并运营同类型发电资产,项目公司与运营管理机构自持资产在电力营销环节可能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业绩与运营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行政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续提供的服务及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存续期间存在运营管理机构不续聘的可能,运营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可能离职并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基金拟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项目,可能会对本基金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基金净值逐年降低甚至趋于零的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内80%以上基金资产需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随着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年限的增长,剩余期限内如本基金未扩募新资产,已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将逐年降低,则基金净值将逐渐降低甚至趋于零。
5.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以上投资及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失败,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割等风险,导致基金的交易失败,从而产生募集资金的闲置、基金的投资目标无法达成、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等风险。
6.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相关交易风险
(1)购买项目公司股权之交易未能完成或未能及时完成的风险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收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情形主要包括:实际应支付的项 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低于经有权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备案的项目公司评估价值。若发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且相关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本基金将无法完成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存在交易失败的风险。项目公司首笔股权转让价款为50%,首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存在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甚至交易失败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届满,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关联方可能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交易安排,在五一桥水电站经营期届满(即2058年10月31日)当日及以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优先无偿受让五一桥水电站所属大坝、水库及附属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引水工程、挡水工程等),其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水轮机设备、发电机、变压器等)由基金管理人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是否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无偿受让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若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放弃优先无偿受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为避免异议,如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受让方无偿受让五一桥水电站项目,五一桥水电站项目在其决定无偿受让之前产生的运营收入等收入的,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在此之后五一桥水电站项目产生的运营收入等收入由受让方享有。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将持续投入维修、技术改造费用,或重新购置设备并计入资本性支出,以确保项目机器设备处于稳定运营状态。特别的,项目4、5号机组预计2039年到达机组设计寿命并更新,1号、2号、3号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预计将在2045年、2044年、2042年到达设计寿命并更新,资本性支出金额较大。截至经营期满之日,维修、重置后的机器设备预计仍然具备使用价值。如持有人大会决策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无偿受让五一桥水电站所属大坝、水库及附属不动产以外的其余资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享受设备残值处置的对价收益。
(3)本基金整体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条款设置可能存在瑕疵,使得本基金的成立和存续面临法律和税务风险。
7.管理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结构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为复杂,在存续过程中,依赖于基金管理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及专项计划的管理,以及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及管理,相关机构人员可能因知识、经验、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限制,影响其对信息的处理以及对经济形势的判断,未能做出最佳管理决策或实施最佳策略,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
8.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及更换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果发生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或更换情形,基金管理人应选任继任运营管理机构,该等拟选任机构需按照《基金法》第九十七条及《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四十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满足相关协议约定的要求,因此存在没有合适继任运营管理机构的可能性。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运营管理机构解聘及更换事宜,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此存在因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持有较高比例基金份额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结果的可能性。
9.存续期内税务等政策调整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鉴于基础设施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有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三)发售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发售时,存在募集期限届满时因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投资人少于1,000人、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公开发售数量的70%等情况导致发售失败的风险。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本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出现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从而给基金造成损失。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可能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进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基金合 同终止。
(六)证券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还可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6.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交易对手方违约、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一)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
1.基础设施项目经营变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电费收入等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性。
2.项目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续期风险
项目公司从事发电业务所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核发。项目公司目前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无法覆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及基础设施基金的存续期,若基金存续期内《电力业务许可证》无法续期,项目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正常从事发电业务的风险。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如五一桥公司电力业务许可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则《电力业务许可证》可正常续期。
3.项目公司《取水许可证》续期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1-5号机组中,1-3号机组已取得四川省水利厅于2019年3月8日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7日;4-5号机组已取得甘孜藏族自治州水利局于2021年9月22日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无法覆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及基础设施基金的存续期,若基金存续期内《取水许可证》无法续期,项目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正常从事取水业务的风险。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如五一桥公司原取水许可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则《取水许可证》可正常续期。
4.项目公司《并网调度协议》解除风险
根据项目公司《并网调度协议》约定,《并网调度协议》到期未续签时,继续有效。但是,《并网调度协议》的解除情形包括:(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并网调度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3)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4)因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终止。若基金存续期内出现前述使《并网调度协议》解除的情形,项目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正常从事发电业务的风险。
5.项目公司《购售电合同》续期风险
因甘孜州留州电力市场统一要求,五一桥公司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供电公司未签署2022-2023年度《购售电合同》。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如甘孜州留州电力市场对《购售电合同》续签要求发生变化,项目公司可能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供电公司重新签署《购售电合同》。
项目公司已取得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供电公司确认函,确认按照甘孜州留州电力市场统一要求,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供电公司已与项目公司协商决定2022年后不再续签《购售电合同》,统一按照《川发改价格(年度)关于甘孜州(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23〕32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供电公司留州电量月度预结算单及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月度交易结算单》,执行与项目公司留存电量的购销及结算。
6.项目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的风险
中电建西南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售电公司”)为原始权益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项目公司存在关联关系。2019年起西南售电公司与项目公司开始产生交易行为,交易电量随着西南售电公司签约的电力用户增加而增加。2022年,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的交易金额占项目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26.53%,构成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如年初签订年度交易合同后,年内电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签署合同中约定的电价低于市场平均电价,影响投资者收益。如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西南售电公司经营不善出现破产情况,届时项目公司需重新寻找交易对象,可能增加交易成本,影响投资者收益。
经基金管理人和法律顾问核查,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签署《四川省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对交易电量、电价进行约定。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签署的《四川省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不存在排他权、优先权等特殊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双方合同一经签署,双方不能以电价波动等为由擅自变更,拒绝执行。针对前述项目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的风险,在合同签署前,基金管理人及运营管理机构将审慎研判电力市场情况,根据电力市场最新供需情况确定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的年度交易价格。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出现当年五一桥公司与西南售电公司签署合同中约定的电价低于市场平均电价的情况,五一桥公司将重新研判市场情况,考虑在后续年度寻找替代交易对象(如区域内其他售电公司、其他重要客户)争取有利电价。同时,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如西南售电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情况,五一桥公司亦可在市场上寻找其他主体进行市场化交易以避免对项目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内电价波动的风险
五一桥水电站计划内电价按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和批复执行,并按水期上下浮动。因每年丰平枯期发电量不同,所以各年度的平均计划内电价存在一定波动。如未来年度价格主管部门对计划内电价定价下调,可能造成五一桥水电站计划内平均电价下降,从而对基础设施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8.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电价波动的风险
市场化电价是电力作为商品根据市场需求而形成的电价,由市 场供需决定,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按照上网电量和对应的电价与电网公司结算。市场化电量在总上网电量中占比较高。受市场供需影响,售电价格可能产生一定波动,并进而对基础设施项目收入及投资者收益率造成影响。
9.基础设施项目发电量波动风险
水电站发电量受所在流域来水量、电力市场供需及电网建设等多重因素影响。流域来水量主要受降雨、雪融水、流域水源涵养条件、上游水库蓄水调节等因素影响,在出现高温少雨等极端气候时可能导致流域来水量偏低,进而对发电量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若电力市场供过于求或电网消纳不达预期,会产生弃水现象,导致水电站发电量低于预期。前述各因素均可能导致水电站发电量波动,进而对项目公司收入及投资者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0.基础设施项目所在流域各级电站竞争的风险
九龙河干流河段采用“一库五级”的梯级开发方案,从上至下依次是溪古、五一桥、沙坪、偏桥、江边水电站。五一桥水电站系九龙河规划开发方案中的第二个梯级,上游为溪古水电站。各级水电站之间存在市场化电量和市场化电价的竞争。
就市场化电量而言,如营销情况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当年市场化合同签订的市场化电量不足,影响上网电量。就市场化电价而言,各级电站均参与全省电力市场竞争,如省内电力供需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使五一桥水电站市场化电价产生波动,对投资者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1.基础设施项目送出线路相关风险
送出线路工程由项目公司和四川久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根据项目公司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送出线路无偿划转协议》(SD2023/S-57),项目公司将其持有的五一桥-九龙500KV变电站220KV线路及系统通信工程、龙溪沟水电站上网输变电工程无偿划转至原始权益人持有。自2023年6月30日起,原始权益人授权五一桥公司继续占有、使用送出线路工程,并负责送出线路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五一桥公司后续占有、使用送出线路工程期间,五一桥公司无需就送出线路工程的占用、使用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任何费用,但送出线路工程运营维护、资本性支出、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五一桥公司自行承担。
截至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送出线路工程已剥离至原始权益人。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如项目公司与原始权益人或四川久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就送出线路工程相关安排产生纠纷,可能影响五一桥水电站电力输送,进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1)基础设施项目所在行业运营标准提高的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果基础设施项目所适用的水电运营相关行业标准提高,可能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成本,从而降低经营收益,给基础设施项目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2)基础设施项目定期维修和偶发故障的风险
水力发电项目需要进行日常监测、维护、检修等,未来存在项目定期维修和出现偶发故障的可能性。如检修、技改、咨询、试验及检验费等及资本性支出超出预期,或因检修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正常运营,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业绩预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管理风险
电力行业运营管理门槛较高,运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众多高技术含量的技术和业务系统互相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可能影响运营安全。当运营管理机构未能尽责履约,或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内部监控制度及程序不严谨,可能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成本,从而变相降低经营收益,甚至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损失。运营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了项目公司的安全经营风险,影响基础设施资产现金流稳定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竞争也可能给基础设施项目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4)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在维修保养、生产运营等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未能防范的安全问题,比如在大中修、水轮机组及外送电路维护时产生处理不当的情形,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对基础设施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13.电力市场化改革风险
电力改革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政策变动、指导方案及交易规则的变动可能给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带来计划内外电量和电价波动性风险,进而引致电费收入不确定性风险。目前四川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已相对成熟,省内电力市场化已逐步建立,整体进程与全国电力市场基本同步。但未来四川省及全国电力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可能给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内外电量电价带来不确定性,并进而影响本基金收益。
与此同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向深入推进,省间壁垒逐步打破,跨省区交易活跃,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现货市场全面铺开,辅助服务市场不断完善,交易品种增多,交易频次提高,对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大部分电量均参与市场化销售,电力交易工作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及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松林河公司执行,鉴于四川省电力市场化改革走在全国先列,运营管理机构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已积累了丰富实操经验。即便如此,运营管理机构仍需要不断提高营销能力和交易水平以应对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变革。
14.电网通道建设不达预期风险
历史上,四川省电力生产增速远高于电力消费增速,形成了较大的供需差,在电网建设尚未完成的影响下,项目发电量面临一定压力。四川省未来规划将进一步增强输电能力,但如未来电网通道建设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项目上网电量与评估预测电量存在差异。
15.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风险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当前适用此15%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假设该政策到期后能够延续,如该政策到期后不再延续,项目公司需适用更高所得税率,可能影响项目公司收益并进而影响本基金及投资者收益。
16.五一桥水电站非计划性检修的风险
五一桥水电站检修分为计划性检修和非计划性检修。非计划性检修可分为水电站内机组的非计划性检修和外部电网的非计划性检修,其中外部电网的非计划性检修可进一步划分为外部电网全停的非计划性检修和外部电网限容量的非计划性检修。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五一桥水电站内机组检修均为计划性检修,外部电网线路于2021年发生过一次非计划性检修。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如五一桥水电站内机组丰水期出现非计划性检修,可能导致部分机组停机,发电量降低,进而对项目公司收入及投资者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如五一桥水电站外部电网出现非计划性检修,可能导致所有机组停机或降低出力运行,发电量降低,进而对项目公司收入及投资者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7.安全生产风险
项目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九龙县应急管 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九)应急告〔2021〕5号),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项目公司对“3.12”电杆倒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作出后,项目公司已于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按程序向能源监管机构进行上报,并依法合规进行处理、整改,处理程序已结束。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项目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维护过程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出现操作不当、设备使用失误等意外事故,项目公司将面临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等风险。
18.经济波动风险
电力企业经营状况与经济周期波动的相关性较高。近年来,四川省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用电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如未来发生经济波动,可能引起区域用电需求减少,进而降低项目公司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对企业盈利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基金及投资者收益。
19.项目弃水风险
在丰水期,电网不能消纳全部来水所发电量,多余的来水将无法被充分利用,因此会产生弃水现象。2019年以后,随着电网外送通道改善、省内用电需求增长、上游溪古水库建成投运及区域内电力生产增速放缓,五一桥水电站弃水量逐年下降,但依然存在弃水现象。如未来期间区域内新增电站数量增加,或用电需求增长放缓,将导致发电上网竞争加剧,弃水电量增加,整体发电收入受到影响。
20.生态治理风险
正常运营情况下,水力发电不排放有害物质和二氧化碳,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但如果发电机组出现故障,水轮发电机所使用的润滑油可能泄漏到河流中,形成水污染。此外,五一桥水电站采用引水发电的模式,引水口建有水库,需保证一定的生态下泄流量以维持生物生存及生态平衡。
保障五一桥水电站机组发电的最低水流量为11.78m³/s,据统计,自1960年以来,最小年平均流量为34.59m³/s(1994年6月~1995年5月),远高于保障机组发电的最低水流量。个别年份闸址处天然来水量存在低于11.78m³/s的情况,多发生于2-4月(枯水期),而电站机组多于该时段进行检修,对电站发电影响较小;现状上游存在溪古水库进行径流调节,枯水期水量将相对增加,水量影响将进一步减小;且实际运营中未出现因所在流域自然流量过小而导致不能发电的情况。
但是,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在极端枯水年份,为保证下泄生态流量,可能出现引水量无法达到机组发电最低水流量的情形,导致发电设备无法正常开机,整体发电收入受到影响。
(二)基础设施项目《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缺失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启动时间较早,《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缺失。九龙县自然资源局已就此事项出具函件,确认:“五一桥水电站和龙溪沟三级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已获相应批准,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明确,项目供地手续总体符合相关规定,可不用再另行补办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手续,我局未因前述事项对五一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且未来不会因该事项对五一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此外,原始权益人已就此事项出具承诺函:“本项目未因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划拨决定书缺失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未来也不会因此影响项目合法使用土地,若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间因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的缺失导致五一桥公司受到任何处罚,被采取任何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要求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如项目 公司因未取得上述文件而被主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原始权益人将承担此事项为本项目带来的全部损失。
(三)基础设施项目变压器共用的风险
主变压器是用于将水轮发电机发出的电能由发电机电压转化为较高电压并传输至电力系统的电气设备。五一桥水电站1-3号机组装机容量为13.2万千瓦,4-5号机组装机容量为0.5万千瓦,4-5号机组装机容量占五一桥水电站全部装机容量3.65%。由于历史原因,4-5号机组所使用的3号主变压器(3#75MVA主变压器)由四川浩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九龙县出龙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龙沟公司”)所有,其余变压器由五一桥公司所有。五一桥公司于2014年8月7日与出龙沟公司签署了《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约定更换后的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归出龙沟公司所有,五一桥公司对更换后的3号主变压器享有绝对的无偿使用权并优先保障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满发。如后续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无偿使用事宜发生变化,可能对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电力输送造成影响。
经基金管理人与法律顾问核查,出龙沟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现状,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后续将积极与出龙沟公司或其继任机构沟通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无偿使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续签相关无偿使用协议等(如需),保证在2042年12月31日前,五一桥公司可按照《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对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享有绝对的无偿使用权,并优先保障标的基础设施项目4-5号机组的使用权;承诺 在2042年12月31日前,若五一桥公司丧失对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的无偿使用权及优先使用权,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购置符合条件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并给予五一桥公司无偿使用等)。若五一桥公司因丧失对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的无偿使用权或优先使用权而对基础设施REITs造成的损失,均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承担;承诺因《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以及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发生的任何其他争议、纠纷、诉讼、债务等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均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负责与出龙沟公司或其继任机构协商解决,与五一桥公司无关。
3号主变压器预计将于2042年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在评估模型中,预测2042年将由项目公司重新购买3号主变压器。因此,在上述承诺中以2042年12月31日划分了承诺责任。
(四)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处置价格波动及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对项目公司享有的股权、基础设施项目的权益等。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导致售价出现不确定性,或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出售,从而影响本基金获得的现金流规模,进而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损失。
本基金存续期为36年,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终止运作的,则面临基金财产的处置问题,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项目公司股权的价值最终取决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价值。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流动性较差,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清算期内无法完成资产处置、需要延长清算期的风险。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合理期限内找不到合适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资产成交时间推迟的风险。
(五)估值与公允价值有偏差的风险
本基金已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本基础设施项目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估值基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等多项假设,来水量、发电量、电价、成本及资本性支出等假设较小幅度的偏差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可能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有偏差。
(六)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下跌风险
本基金将定期公布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是基于多项假设做出的,该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的任何承诺和保障。在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宏观经济波动、运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下跌的风险。
(七)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本基金的现金流预测基于基础设施项目由本基金持有并按照约定模式经营,影响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的主要因素是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认可的项目公司准予抵扣利率等。由于上述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认可的项目公司准予抵扣利率低于现金流预测假设,则将使项目公司所得税支出高于当前现金流测算水平,或者基础设施项目当年上网电量及电费价格低于现金流预测假设、日常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高于现金流预测 假设等,均会减少项目公司当期可供分配现金流。因此本基金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投资人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投资风险。
此外,综合设备及建筑物年限等考虑,在扣除已运营时间后,本次评估收益期为35.11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58年10月31日。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记载机组设计寿命无法覆盖本项目收益期,拟通过置换机组使得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后继续发电。但如若法律法规或其他因素变化导致机组设计使用寿命到期后电站强制停止发电,则机组到期后的现金流实际情况将与评估情况存在一定偏差。
(八)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风险
在本基金的交易架构中,专项计划将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部分股东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有利于优化项目公司资本结构。但该结构存在以下风险:
1.如未来关于股东借款利息的税前抵扣政策发生变动,或资本市场利率下行使股东借款利息的税前抵扣额低于预期,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提高,使本基金可供分配现金流不达预期,导致现金流波动风险。
2.如未来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上限的政策或法规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公司可能不能按照约定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和利息,使本基金现金流分配不达预期,带来现金流波动风险。
(九)基础设施项目借款相关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对外借入款项的偿还顺序优先于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分配。本基金对外借入款项可能导致本基金存在如下特殊风险:
1.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借款的本息支出;
2.对外借入款项将可能导致债务人降低继续举债 能力、提高举债成本、因偿债需要减少可支配现金流等;
3.面临债务无法续借或资金成本上升等不利变化;
4.贷款合同设置了违约条款,可能出现触发违约情形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风险,以及可能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使得其它债务同时到期的风险;
5.在可支配现金流无法偿还债务时,可能面临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股权被强制拍卖或变卖的风险,甚至面临借款人被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以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风险等;
6.借款用于项目收购目的时可能面临收购失败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十)沉淀资金分配相关风险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五一桥公司存在11,921.63万元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系五一桥公司根据电建集团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形成原因系五一桥公司正常经营结余。根据现有交易安排,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原始权益人将以现金形式将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划转至五一桥公司运营收支账户(监管账户)。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项目公司将预留1,000.00万元用于未来不可预见的费用。综合考虑投资人利益、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剩余部分资金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不晚于4年内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础设施基金发生扩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沉淀资金直接支付新购入基础设施价款;如沉淀资金进行分配,本基金当年可供分配金额将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收益和沉淀资金,当年基金分派率可能高于目前预测的分派率,进而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
(十一)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给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
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影响,高温少雨天气频发。在高温少雨的年份,降水量下降直接导致基础设施项目上游水量补给下降,高温天气同时增加河流蒸发量,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整体发电水量出现下降,影响项目公司的整体发电量,从而对售电收入产生影响。此外,项目公司所处位置为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自然灾害多发,存在遭受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还可能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到破坏,造成基础设施基金可供分配现金流减少,使投资人面临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绪言
《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REITs: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根据基金合同任命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3.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任命的作为基金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4.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系指由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设立的“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后续可以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如本基金后续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则专项计划的范围相应调整。
5.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目标资产支持证券:指计划管理人依据《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发行的证券,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
6.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嘉实资本:指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担任计划管理人的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计划管理人的继任机构,以及基金投资的其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计划管理人。
7.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专项计划托管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专项计划托管人系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担任专项计划托管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或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8.基础资产:指原始权益人转让给专项计划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及其他附属权益(如有)、以及在专项计划设立后专项计划享有的标的债权。
9.基础设施项目:指基础设施资产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合称。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五一桥公司及其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本基金扩募后,包括前述基础设施项目与新增基础设施项目。
10.新增基础设施项目:系指本基金通过扩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其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11.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五一桥公司: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的法人主体。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四川中铁能源五一桥水电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成立后可以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如本基金后续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则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范围相应调整。
12.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指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成立后可以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如本基金后续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则原始权益人的范围相应调整。
13.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松林河公司:指四川松林河流域开发有限公司,系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持股50%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电建集团:指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中国电建/电建股份:指原始权益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即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6.运营管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项目公司委托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的机构。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运营管理机构包括运营管理统筹机构及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其中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继任机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为四川松林河流域开发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
17.特殊目的载体:系指基础设施基金借以穿透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的载体,包括专项计划和项目公司。
18.中铁能源公司:指中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9.基础设施资产/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指本基金所投资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资产,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而言,系指五一桥公司享有的五一桥水电站经营权以及五一桥水电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五一桥水电站涉及的不动产权,包括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五一桥水电站的生产设备,包括机组、机器、设备、零备件和配件以及其他动产(具体范围以届时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为准)的所有权;(3)五一桥公司基于五一桥水电站享有的电费收费权以及基于电费收费权获得收入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成立后可以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如本基金后续购入、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则基础设施资产的范围相应调整。
20.五一桥水电站:系指五一桥公司持有的五一桥水电站,包括五一桥水电站工程以及龙溪沟三级电站工程,分别对应五一桥水电站1#、2#、3#、4#、5#发电机组;其中,1#、2#、3#对应五一桥水电站工程1#、2#、3#发电机组;4#、5#对应龙溪沟三级电站工程1#、2#发电机组。
21.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系指项目公司运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如有))。
22.运营支出:系指项目公司为维持其必要运营而支出和预留的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运营和管理支出及费用。
23.《基础设施项目初始评估报告》: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 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四川中铁能源五一桥水电有限公司相关水电资产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天和[2023]评字第90088号)。
24.甘孜州:指甘孜藏族自治州。
25.运营收支账户监管银行/监管银行:系指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资金进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监管银行是指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对项目公司运营收支账户进行监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或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任命的作为运营收支账户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26.认购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系指按照《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并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主体,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应当为符合《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专项计划设立时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为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7.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28.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系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29.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系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0.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1.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标准条款/《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的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是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2.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系指就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订的《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是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3.《风险揭示书》:系指计划管理人编制的作为《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附件,并由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4.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就专项计划财产托管事宜签订的《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 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是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5.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就受让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电建水电开发公司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或更新,该等《股权转让协议》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前签署。
36.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监管银行与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的《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7.股东借款协议/《股东借款协议》: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签订的《股东借款协议》。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股东借款协议》是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五一桥公司签订的《股东借款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或更新,该等《股东借款协议》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前签署并生效。
38.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3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对该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4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2.基金份额询价公告: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43.基金文件:系指与基金相关的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44.专项计划文件:指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借款协议》等。
45.计划说明书: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根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的《计划说明书》。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计划说明书》系指《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更新。
4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7.《民法典》:指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通知》: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4月24日颁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
54.《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6日颁布、2023年10月20日修订并于同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管理规定》:系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19日颁布并于同日实施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指2006年5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业务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29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6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6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3.公众投资者:指除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4.战略投资者: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65.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6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67.运营咨询委员会:系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设立的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意见的专门委员会。
68.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 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69.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0.战略配售: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71.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7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7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4.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75.登记机构/中国结算: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6.注册登记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下。
77.登记结算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下。
78.场外份额:系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79.场内份额:系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80.场内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
81.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结算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
8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83.运营收支账户:系指项目公司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接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资金,并对外支付相关费用和支出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84.项目公司基本户:系指项目公司在基本户开户银行开立的,接受从运营收支账户划入的运营支出资金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款项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85.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成立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8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8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8.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据其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就本基金拟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向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之日。
89.项目公司评估基准日:系指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基础设施项目初始评估报告》的基准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90.基金存续期/存续期/基金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的期间。
9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2.基金成立: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使基金产生法律约束力,基金成立日与《基金合同》生效日为同一日。
93.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因扩募导致基金份额总额变更的情况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94.《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销售机构就基础设施基金发布并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则、规定、通知、指南等。
9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并登记在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转至另一基金交易账户的业务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9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系统内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9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99.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基础设施基金可以采用竞价、大宗和询价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0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101.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指在基金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具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10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104.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10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06.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每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10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8.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运营管理机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顾问等专业机构。
109.评估机构: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的为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评估机构。
110.项目律师/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的为本基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为本基金提供会计、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2.财务顾问:指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如需)或受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3.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16.四川省发改委: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7.四川省经信厅: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1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基金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流行病、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的行为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变更等;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11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0.元:指人民币元。
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一、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涉及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与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将持有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
(一)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图3-1: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图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专项计划管理人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财务顾问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聘请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及松林河公司作为本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上述基金的整体架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
(二)基础设施基金涉及的交易安排
1.发行前资产相关安排
(1)北京房产剥离安排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原始权益人已取得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关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发行五一桥水电站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相关事项的批复》(中电建股投运〔2021〕166号)和《关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发行五一桥水电站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变更北京房产剥离方式的批复》(中电建股投运〔2023〕117号),同意原始权益人将项目公司持有的北京房产(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4450021号)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划转至原始权益人,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北京房产划转已完成全部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完成划转。
(2)送出线路工程剥离安排
1)资产重组安排
送出线路工程由五一桥公司和四川久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体系内公司,以下简称“久隆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目前送出线路工程报建手续欠缺较多,从沟通情况来看手续补办难度较大,因此对送出线路工程进行剥离。截至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送出线路工程已剥离至原始权益人。
根据项目公司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送出线路无偿划转协议》(SD2023/S-57),项目公司将其持有的五一桥-九龙500KV变电站220KV线路及系统通信工程、龙溪沟水电站上网输变电工程无偿划转至原始权益人持有。本次划转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自2023年6月30日起,原始权益人授权五一桥公司继续占有、使用送出线路工程,并负责送出线路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五一桥公司后续占有、使用送出线路工程期间,五一桥公司无需就送出线路工程的占用、使用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任何费用,但送出线路工程运营维护、资本性支出、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五一桥公司自行承担。
2)送出线路未纳入资产范围的合理性分析
①无偿划转符合法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五、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同时,就本次无偿划转而言,五一桥公司的股东电建水电开发公司作出了股东决定,电建水电开发公司董事会作出了董事会决定,电建股份就无偿转让作出了相关批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就无偿划转资产出具了专项审计意见。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存续期由项目公司承担维护费用,有利于持续维护送出线路工程
送出线路工程的维护费用已纳入评估模型考虑并在评估价值中体现,项目公司承担维护费用不会损害投资人权益。同时,在运营过程中,由项目公司(基金财产)承担维护费用,更有利于对送出线路工程的维护。
3)送出线路安排的风险缓释措施
原始权益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间,五一桥公司对送出线路工程享有绝对的无偿使用权。
根据项目公司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送出线路无偿划转协议》(SD2023/S-57),原始权益人保证与划转标的资产有关的权属文件、规划用途、开发建设手续及其他与划转标的资产相关的任何事项均由原始权益人负责办理(如需)。与划转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款项、费用、税款或罚金、被要求整改,或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原始权益人承担,与项目公司无关。
上述设置有利于缓释送出线路安排相关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3号主变压器相关安排
1)3号主变压器安排
主变压器是用于将水轮发电机发出的电能由发电机电压转化为较高电压并传输至电力系统的电气设备。五一桥水电站1-3号机组装机容量为13.2万千瓦,4-5号机组装机容量为0.5万千瓦,4-5号机组装机容量占五一桥水电站全部装机容量3.65%。由于历史原因,4-5号机组所使用的3号主变压器(3#75MVA主变压器)由出龙沟公司所有,其余变压器由五一桥公司所有。五一桥公司于2014年8月7日与出龙沟公司签署了《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约定更换后的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归出龙沟公司所有,五一桥公司对更换后的3号主变压器享有绝对的无偿使用权并优先保障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满发。如后续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无偿使用事宜发生变化,可能对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电力 输送造成影响。
2)原始权益人与出龙沟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
经基金管理人及法律顾问核查,截至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原始权益人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建,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出龙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重庆科一亿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朱科,因此,原始权益人与出龙沟公司之间无股权上的关联关系。
根据原始权益人的确认,原始权益人与出龙沟公司不存在其他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法律顾问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1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2的规定,原始权益人与出龙沟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3号主变压器未纳入项目资产范围的合理性
①3号主变压器未纳入资产范围不影响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发电量的正常电力输送
由于历史原因,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所使用的3号主变压器(3#75MVA主变压器)由出龙沟公司所有,目前未纳入资产范围。根据五一桥公司于2014年8月7日与出龙沟公司签署的《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五一桥公司对3号主变压器享有绝对的无偿使用权,因此3号主变压器当前未纳入资产范围不影响五一桥水电站对3号主变压器使用权。截至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的发电量通过3号主变压器正常电力输送并上网,未因五一桥公司不享有3号主变压器的所有权而产生纠纷或影响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发电量的正常电力输送。
②原始权益人已出具承诺函进一步保障五一桥公司对3号主变压器的无偿使用权
针对该情况,原始权益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后续将积极与出龙沟公司或其继任机构沟通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无偿使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续签相关无偿使用协议等(如需),保证在2042年12月31日前,五一桥公司可按照《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对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享有绝对的无偿使用权,并优先保障标的基础设施项目4-5号机组的使用权;承诺在2042年12月31日前,若五一桥公司丧失对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无偿使用权及优先使用权,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购置符合条件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并给予五一桥公司无偿使用等)。若五一桥公司因丧失对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无偿使用权或优先使用权而对基础设施REITs造成的损失,均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承担;承诺因《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以及3号主变压器及相关配套设备发生的任何其他争议、纠纷、诉讼、债务等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均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负责与出龙沟公司或其继任机构协商解决,与五一桥公司无关。
③基金管理人已对3号主变压器后续购置作出明确安排
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当前所使用的3号主变压器预计将于2042年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届时,项目公司将重新自行购买3号主变压器并纳入资产范围,对应的费用支出已纳入评估模型。届时 ,项目公司将对重新购买的3号主变压器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④3号主变压器对应的4-5号机组装机容量占比较小,整体影响有限
项目公司共拥有5台主变压器,除4-5号机组使用的3号主变压器外,其余机组使用的变压器均已纳入资产范围。五一桥水电站1-3号机组装机容量为13.2万千瓦,4-5号机组装机容量为0.5万千瓦,4-5号机组装机容量仅占五一桥水电站全部装机容量3.65%。因此,3号主变压器对基础设施项目整体运营影响有限。
综上,基金管理人和法律顾问认为,3号主变压器虽未纳入项目资产范围,但五一桥公司已享有对3号主变压器的无偿使用权,不会影响五一桥水电站4-5号机组发电量的正常电力输送,且原始权益人已就五一桥公司对3号主变压器的无偿使用权进行相关承诺。在3号主变压器设计使用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已就后续购置3号主变压器作出明确安排。前述安排能够有效保护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具备合理性。
4)风险缓释措施
就3号主变压器相关事项,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①承诺后续将积极与出龙沟公司或其继任机构沟通3#75MVA主变及相关配套设备无偿使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续签相关无偿使用协议等(如需),保证在2042年12月31日前,五一桥公司可按照《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对3#75MVA主变及相关配套设备享有绝对的无偿使用权,并优先保障基础设施项目4-5号机组的使用权;
②承诺在2042年12月31日前,若五一桥公司丧失对3#75MVA主变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无偿使用权及优先使用权,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应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购置符合条件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并给予五一桥公司无偿使用等)。若五一桥公司因丧失对3#75MVA主变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无偿使用权或优先使用权而对基础设施REITs造成的损失,均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承担;
③承诺因《四川甘孜州九龙县五一桥水电站3#主变增容改造协议》以及3#75MVA主变及相关配套设备发生的任何其他争议、纠纷、诉讼、债务等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均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负责与出龙沟公司或其继任机构协商解决,与五一桥公司无关。
3号主变压器预计将于2042年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在评估模型中,预测2042年将由项目公司重新购买3号主变压器。因此,在上述承诺中以2042年12月31日为时点划分了承诺责任。
5)法律顾问已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已在本基金《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范围和权属”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符合《REITs指引》第八条、《审核关注指引》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项目公司依据《购售电合同》有权取得电费收入。同时,项目公司享有基础设施项目不动产权以及拟入池生产设备的资产所有权,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五一桥水电站4#、5#机组所使用的3号主变压器(3#75MVA主变)未被纳入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范围不影响五一桥公司对3号主变压器(3#75MVA主变)的无偿使用权,且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已就后续购置作出明确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基础设施项目权属的规定。”
项目公司无其他拟重组或剥离的资产及负债。
2.基金合同成立、生效与基金 投资
(1)基金合同成立、生效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专项计划管理人签订的《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初始募集资金在扣除基础设施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由专项计划管理人设立的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将认购资金委托给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本基金取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唯一持有人。
本基金成立后,本基金扩募取得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新增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间接投资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或继续认购原有资产支持证券扩募后份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收购。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与投资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
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划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且该等资金达到或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后,计划管理人宣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同时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并向专项计划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计划管理人亦可选择在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达到或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后,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将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然后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资,将成立公告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提供给专项计划托管人。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
股权转让:专项计划设立后,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并在满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后,由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分次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基础设施基金的最终募集资金规模-基础设施基金需预留的全部资金和费用-专项计划需预留的全部资金和费用-项目公司评估基准日未偿债务(仅含应付股利、关联方借款)。基础设施基金需预留的全部资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上市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机构服务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银行汇划费用、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必要费用。专项计划需预留的全部资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设立后与专项计划相关的税收、费用和支出。
股东借款:根据《股东借款协议》约定,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支付完毕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当日将股东借款一次性发放至项目公司指定账户。项目公司在收到专项计划发放的股东借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公司评估基准日(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为准)既存的未偿负债(仅应付股利295,220,864.47元、关联方借款140,000,000.00元)清偿完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扩募时,对新增基础资产的投资,参照前述首期基础资产投资流程。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情况对《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明确新增基础资产的投资流程。
4.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
(1)项目 公司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在首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全部达成,且专项计划设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当日为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
原始权益人应当配合专项计划及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并于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共同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交割审计基准日(交割审计基准日为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前一日)的项目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认为妥当的符合中国法律的程序与方式进行专项审计(“交割审计”),相关交割审计费用由专项计划承担。
5.基础设施项目到期安排
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58年10月31日。
根据本基金交易安排,在五一桥水电站经营期届满(即2058年10月31日)当日及以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优先无偿受让五一桥水电站所属大坝、水库及附属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引水工程、挡水工程等),其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水轮机设备、发电机、变压器等)由基金管理人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是否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无偿受让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若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放弃优先无偿受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为避免异议,如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受让方无偿受让五一桥水电站项目,五一桥水电站项目在其决定无偿受让之前产生的运营收入等收入的,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享有;在此之后五一桥水电站项目产生的运营收入等收入由受让方享有。
二、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情况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分级。每一资产支持证券均相同地代表其持有人享有的专项计划资产中不可分割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接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2.计划管理人
嘉实资本。
3.品种及规模
专项计划设立时的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总规模根据基础设施基金的询价发行结果,由计划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出具书面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定,具体以届时书面确认函中确认的金额为准。为避免疑义,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下限,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应不低于目标募集规模。专项计划设立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应以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交付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金额为准。
4.发行方式
面值发行。
5.资产支持证券面值
每份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100元。
6.产品期限
资产支持证券自然到期日为自专项计划设立且《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36年之日,但资产支持证券可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相关约定提前到期。
7.偿付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为权益型,不设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率。
资产支持证券在每个普通分配兑付日支付收益,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2条的约定进行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在每个处分分配兑付日支付收益,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2条的约定进行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在清算分配兑付日支付收益,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8.2款的约定进行支付。
8.权益登记日
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
9.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
计划管理人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机构证券账户中。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有机构证券账户。
计划管理人应与登记托管机构另行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以明确计划管理人和登记托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账户管理、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登记、清算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确认、代理发放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建立并保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专项计划资产
(1)认购人根据《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交付的认购资金。
(2)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回收款、处分收入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3)其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
2.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
(1)基础资产投资
1)购买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股权转让协议》的付款先决条件满足为前提,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向专项计划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指示专项计划托管人将划款指令载明金额作为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专项计划托管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按照《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划款指令的要求予以付款。
原始权益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为中央企业电建集团控股子公司。本项目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转让给专项计划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及其他附属权益(如有)、以及在专项计划设立后专项计划享有的标的债权,并非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
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后,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股东借款协议》的约定向专项计划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指示专项计划托管人将划款指令载明金额作为股东借款划拨至运营收支账户。专项计划托管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应按照《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予以付款。
与购买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和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划款有关的任何银行收费属于专项计划费用,由专项计划承担。
(2)合格投资
专项计划不进行合格投资,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以银行存款形式存于专项计划账户。
3.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
(1)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
专项计划资产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分配完毕的,视为该专项计划资产处分完毕。就本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而言,在五一桥水电站经营期届满(即2058年10月31日)当日及以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优先无偿受让五一桥水电站所属大坝、水库及附属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引水工程、挡水工程等),其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水轮机设备、发电机、变压器等)由基金管理人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是否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无偿受让或进行市场化处置。若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放弃优先无偿受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为避免异议,如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受让方无偿受让五一桥水电站项目,五一桥水电站项目在其决定无偿受让之前产生的运营收入等收入的,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在此之后五一桥水电站项目产生的运营收入等收入由受让方享有。
(2)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限制
专项计划资金由专项计划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 的固有财产及前述主体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专项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请求权及其他权利。
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处分外,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础资产的归集安排
1.账户开立安排
募集资金专户:系指计划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发行期接收、存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专项计划账户:系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专项计划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回收款、接收处分收入等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发放标的借款、支付专项计划收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账户开立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运营收支账户:系指项目公司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的,接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资金,并对外支付相关费用和支出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基金成立前,项目公司将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供电公司提出账户变更申请,将电费收取账户变更为项目公司运营收支账户。五一桥公司运营收支账户开立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项目公司基本户:系指项目公司在基本户开户银行开立的,接受从运营收支账户划入的运营支出资金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款项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五一桥公司基本户开立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北一段支行。
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监管银行及项目公司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监管银行的委任、项目公司的业务经营、账户的设立与管理、监管资金的保管与运用、风险防范措施、资金划付操作、基金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项目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费、业务监督、协议主体的变更、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2.项目公司收入归集安排
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监管账户系指项目公司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资金,并对外支付相关费用和支出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即运营收支账户。除《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及《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活动,均需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接收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 )的股东借款、偿还项目公司既存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股利、关联方借款、金融机构负债及往来款负债,以及经营性负债)、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偿还标的债权本息(如有)、划付标的股权股息红利(如有)、向项目公司基本户划付运营支出、支付运营管理费、进行监管账户合格投资以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资金往来款项。
3.项目公司支出及分配安排
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的使用仅限于以下用途:
(1)进行合格投资;
(2)项目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
(3)项目公司运营支出;
(4)项目公司支付标的股权股息红利及标的债权本息;
(5)除上述(1)-(4)支出外,若项目公司需要对外支付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款项,项目公司应在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向监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监管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4.专项计划的分配
专项计划的分配包括普通分配、处分分配及清算分配,具体而言:
(1)普通分配,系指专项计划基于所取得的回收款而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2)处分分配,系指专项计划基于处分收入而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3)清算分配,系指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过程中,专项计划以全部专项计划资产而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四)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的设立
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划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且该等资金达到或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则在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后,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同时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并向专项计划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计划管理人亦可选择在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达到或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后,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将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然后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资,将成立公告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提供给专项计划托管人。
如专项计划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规定而成立,认购资金自认购人缴付认购资金之日(含)至缴款截止日(不含)期间内产生的银行活期利息(代扣银行手续费)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应由计划管理人于存续期内任一兑付日或任意时间退还给认购人。
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2.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发行期结束时,若出现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低于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则专项计划设立失败。计划管理人将在发行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购人退还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内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代扣银行手续费),并由计划管理人于专项计划设立失败之日后的结息日收到利息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入认购人指定账户;认购资金于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内产生的利息以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金额为准。
3.专项计划的备案
计划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专项计划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备案规则进行备案,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专项计划的终止
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计划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计划管理人承担并享有《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于下列任一专项计划终止情形发生后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1)资产支持证券自然到期日届满而未延期;
(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终止专项计划;
(3)《基金合同》终止;
(4)《股权转让协议》终止;
(5)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
(6)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
(7)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计划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8)专项计划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或叫停,计划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9)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专项计划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安排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及《管理规定》《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专项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定向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公告
1)《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专项计划设立不足两个月或者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摘牌的,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情况;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出具的审计意见。
上述报告由计划管理人负责编制,经专项计划托管人复核后进行信息披露。
2)《年度托管报告》
专项计划托管人应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年度托管报告》,专项计划设立不足两个月或者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摘牌的,专项计划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年度托管报告》。计划管理人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相应期间的《年度托管报告》,计划管理人披露《年度托管报告》的,视同专项计划托管人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年度托管报告》披 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年度托管报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
《年度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专项计划托管人履责情况等;对计划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遵守专项计划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或者《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具体以《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3)《当期专项计划托管报告》
专项计划托管人应于专项计划托管人报告日向计划管理人出具《当期专项计划托管报告》。《当期专项计划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专项计划托管人履责情况等;对计划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遵守专项计划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或者《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具体以《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4)《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不晚于每个公历年度的3月10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内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的年度审计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单项审计意见。
5)《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计划管理人报告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披露该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登记日、兑付日、兑付办法以及每份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数额。
6)《清算报告》
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向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清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
(2)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计划管理人应当在知道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项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上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说明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
1)计划管理人未能按照《计划说明书》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2)专项计划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10%以上的损失;
3)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4)运营管理机构、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5)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
6)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运营管理机构、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8)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9)运营管理机构、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总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0)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1)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2)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3)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14)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15)其他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改或颁布新的规定,则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新颁布的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六)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1.《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明确约定了计划管理人和认购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存续时间、成立条件,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认购资金的交付、保管,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登记、转让,委托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数量、类别、价格、缴款期限和账户,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结息,专项计划的回收款、处分收入和分配,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计划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
2.《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认购人在认购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时,将与计划管理人签署《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风险揭示书》及《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了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
3.《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系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专项计划托管人签署的《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担任专项计划托管人,就托管专项计划资金为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 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亦愿意接受此委托,基于此确定计划管理人与专项计划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系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新增投资时,新增项目公司可以以签署该协议附件的方式加入该协议,也可以与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签署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
系指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就受让项目公司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了定义与解释,交易步骤,股权转让与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支付条件,过渡期安排、交割后事项、股东借款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到期后的安排、陈述与保证,违约及提前终止和其他等事宜。
6.《股东借款协议》
系指计划管理人与项目公司就提供股东借款而签订的借款协议。《股东借款协议》主要约定了借款、付息与还款、担保措施、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生效及其他等事宜。
7.《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
系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与监管银行就运营收支账户监管而签订的协议。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和项目公司愿意根据《运营收支账户监管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共同委托监管银行为运营收支账户提供监管服务;监管银行愿意根据协议的约定为运营收支账户提供监管服务。
三、项目公司相关情况
(一)项目公司基本信息
表3-1:项目公司基本情况表
| 注册名称 | 四川中铁能源五一桥水电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九龙县乃渠镇 |
| 法定代表人 | 万西林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4-08-12 |
| 营业期限 | 2004-08-12至2039-08-17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3247650677689 |
| 经营范围 | 水电发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项目公司设立情况
项目公司由中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能源公司”)及北京中铁能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投资设立,取得了由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5133241800059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2004年8月10日,重庆神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分所出具《验资报告》(神州成验字[2004]第8-13号),截至2004年8月10日,项目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项目公司完成设立后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表3-2:首期实缴后股东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中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4,850 | 4,850 | 97% | 货币 |
| 2 | 北京中铁能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50 | 150 | 3% | 货币 |
| 合计 | 5,000 | 5,000 | 100% | - |
(三)项目公司历史沿革情况
1.中铁能源公司于2006年增资5,000万元
2006年1月,中铁能源公司决定向项目公司增资5,000万元,并于2006年1月12日前以货币缴足。2006年1月13日,四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立信会事司验(2006)第B040号),截至2006年1月12日,项目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项目公司完成增资后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表3-3:首次增资后股东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中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9,850 | 9,850 | 98.5% | 货币 |
| 2 | 北京 中铁能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50 | 150 | 1.5% | 货币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 | - |
2.北京中铁能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将持有的股权转让予中铁能源公司
2007年6月5日,北京中铁能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能源公司签署《转股协议》,约定将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150万元转让予中铁能源公司。
转让后,中铁能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项目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表3-4:北京中铁能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后股东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中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100% | 货币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 | - |
3.中铁能源公司股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铁能源公司100%股权转让予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1日,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中铁能源投资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中铁能源公司100%股权以43,589万元对价转让予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4.中铁能源公司于2008年两次注入资本金
2008年3月、6月,中铁能源公司分两次新注入资本金分别5,600万元和3,066万元,合计8,666万元,均计入资本公积。
5.中铁能源公司与项目公司于2014年吸收合并
2014年10月10日和2014年11月5日,中铁能源公司和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分别作出股东决议,同意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原母公司中铁能源公司,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变,仍为10,000万元,项目公司股权由电建水电开发公司100%持有。
中铁能源公司于2015年11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正式注销,原中铁能源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债权由项目公司享有,中铁能源公司全体员工于合并后成为项目公司员工,账务合并后资本公积余额为8,000万元。
至此,项目公司成为原始权益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吸收合并后项目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表3-5:项目公司与原股东吸收合并后股东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万元) | 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100% | 货币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 | - |
(四)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原始权益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直接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为项目公司的全资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股权结构图如下:
图3-2:五一桥公司股权结构图

(五)项目公司重大重组情况
项目公司设立后发生的重大重组情况如下:
1.设立后大股东中铁能源公司于2006年对项目公司增资
2006年1月,中铁能源公司决定向项目公司增资5,000万元,并于2006年1月12日前以货币缴足。2006年1月13日,四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立信会事司验(2006)第B040号),截至2006年1月12日,项目公司已收到中铁能源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9,8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2.中铁能源公司股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铁能源公司100%股权转让予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1日,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中铁能源投资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中铁能源公司100%股权以43,589万元对价转让予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中铁能源公司于2008年两次注入资本金
2008年3月、6月,中铁能源公司分两次新注入资本金分别5,600万元和3,066万元,合计8,666万元,均计入资本公积。
4.项目公司与原全资股东中铁能源公司吸收合并,股东变更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
2014年10月10日和2014年11月5日,中铁能源公司和电建水电开发公司分别作出股东决议,同意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原母公司中铁能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股权由原始权益人电建水电开发公司100%持有。
中铁能源公司于2015年11月经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正式注销。原中铁能源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债权由项目公司享有,中铁能源公司全体员工于合并后成为项目公司员工,账务合并后资本公积余额为8,000万元。
至此,项目公司成为原始权益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六)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项目公司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及人员,项目公司适用电建水电开发公司的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电建水开资管〔2020〕1号)、《财务管理办法》(川开财〔2014〕3号)、《预算管理办法》(电建水开财〔2014〕5号)等。项目公司纳入基础设施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自行委派人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并进一步完善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及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增强财务独立性。
第四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治理
本基金整体治理结构主要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层面、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层面、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层面和项目公司层面,各层级治理安排具体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除法定情形外,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4)本基金进行扩募;
(5)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发生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更换基金管理人;
(9)更换基金托管人;
(10)提前终止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1)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3)变更基金类别;
(14)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5)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或专项计划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收费方式;
(3)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本基金在完成变更注册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程序(如有)后,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则、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基金终止上市的;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 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0)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1)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买入全部目标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未能设立从而终止《基金合同》的;
(12)专项计划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或对应《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从而终止《基金合同》的;
(13)本基金所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的;
(14)基金投资的专项计划发生专项计划相应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专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专项计划终止后的6个月内仍未能成功买入其他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15)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可从事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后,可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前述子公司;
(16)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届满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将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所属大坝、水库及附属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引水工程、挡水工程等)。届时,基金应按照相关安排进行转让和移交,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的提案需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若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须将该提案告知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有权就该提案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策;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确定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