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xx年xx月xx日证监许可xxxx[xxxx]号《关于准予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情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本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汇添富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以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将优先投资于以上海地产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拥有或推荐的优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 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招募说明书中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其中项目公司是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本基金运作期间发生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 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了解本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大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
(一)集中投资风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而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投资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类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因此,相较分散化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受到所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二)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由此产生流动性风险。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流动性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在上交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有可能产生折价的情况,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能因为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而面临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可能出现偏离。如本基金份额上市后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影响投资人收益。前述假设不变的情况下,如基金份额交易价格大幅上涨,可能存在该价格下对应的分派率下降的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仅能在本基金获准上市后,通过在上交所交易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基金份额出售。结合本基金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可能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基金份额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风险。
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相关要求,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五)新种类基金的投资风险和创新风险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国证监会新设的基金种类,可能因而难以准确评价该业务的前景。基金管理人过往的财务资料未必一定能反映本基金日后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不能保证基金管理人成功地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产生足够收益。此外,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创新产品,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等尚存完善空间,如本基金存续期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六)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之间的潜在竞争、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管理有其他同样投资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尽管本基金与该等基金为完全独立的基金、彼此不发生相互交易关系且投资策略不同,但各自在角色上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底层物业资产存在同质性,理论上存在竞争和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定位、拟收购项目、投资机会、招商等方面竞争和冲突)的风险。
(七)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等各层面多种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收益。基础设施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有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八)基金发 售失败风险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致使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少于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况致使基金募集失败,可能影响投资人对本基金投资的收益实现。
(九)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如发 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
(十一)中介机构履约风险
本基金的正常运行依赖于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等的尽责服务,当上述机构未能尽责履约,或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十二)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基金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停牌、暂停或终止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不符合基金上市条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等。